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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汽车租赁引发的合同诈骗案频频高发

      这几年,浙江有关汽车租赁引发的合同诈骗案每年约有200起左右。租车人从租赁公司租来车后,转手卖掉或当掉;或租车人租车后玩人间蒸发等。

      警方说,像蔡先生这样,购买来历不明的车势必会存在被骗的风险。车子一定要过户这是常识。

      汽车租赁公司每年在这种类似的合同诈骗案子里,也承担着风险。

      汽车租赁业内人士说,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成了行业潜规则。这是汽车租赁公司扩张自己经营规模的一种非常规手段。

      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来源通常有3个渠道:一是公司在银行贷款买车;二是租用别的公司的车;三是拉拢私家车挂靠在公司对外转租。

      而那些挂靠的私家车,往往成了骗子的首选,像蔡先生他们买的那些所谓二手车,都是挂靠车辆。

      律师说法

      蔡先生买的车,还能要回来吗?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侵权法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魏勇强律师说:根上述案情而论,本案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法律关系较复杂。蔡先生等人是合同诈骗的被害人,但是如果明知是不法车辆而购车就另当别论。车主把车出租给租车公司,车主和租车公司之间是具有委托合同约定的,车辆的所有权仍归车主,车主把车开回来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其开回来车的行为具有权利来源,因此不违法。而租车公司把车开回来,也同样是行使车辆所有权人委托行使的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其权利来自真实车主委托。

      魏勇强律师特别提示,蔡先生买车时没有看三证,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此三证需是同一主体,若身份证与行驶证不是同一人就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蔡先生是否进行三证核实,是被骗最为关键之处;另一方面,车辆买卖到车管所进行车辆过户是车辆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前提条件。现实生活中,单方认为车辆交付了只要控制、占有了车辆就是车主的观念是错误的。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的所有权不是蔡先生的,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真实车主。蔡先生有权要求诈骗人返还购车款。

      蔡先生老乡管先生的车没被“偷”走,是不是不用归还了?

      魏勇强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管先生被骗,其所签的合同对真实车主不产生约束力。同时蔡先生又没有车管所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并不能证明自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当真实车主持行驶证主张占有、使用、处分车辆时,蔡先生就要归还了,不然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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