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为名 半年骗车19辆 汽车租赁业应谨防诈骗黑手
| 本报讯用一张假身份证或者假驾驶证,再支付数千元的租赁押金,就能从租赁公司现场挑车开走。1月18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中,被告人安祥就凭借着这样蹩脚的骗术,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以租车为名从我市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堂而皇之”地骗走了各款汽车19辆,诈骗金额222.7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安祥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骗租车辆再抵押 非法持枪去追债 现年33岁的被告人安祥是青海省民和县的无业人员。1999年因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9年10月26日,安祥从兰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一辆银灰色悦达索兰图越野车。之后,安祥伪造了相关车辆手续,以个人名义抵押给被害人马某,获取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2月,安祥从被害人周某处借用银灰色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将车押给被害人王某,获取人民币41万元,随后又伪造了一本假房产证,从王某处换回此车后再次抵押给被害人白某,获取人民币25万元。后经侦查机关查明,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安祥用相同手段,从汽车租赁公司、婚庆公司及个人处共租用车辆19辆,诈骗他人财物222万余元。 另据查明,2010年4月,安祥在向一白姓男子(小名豆豆,情况不明)追债时,获得仿“五四”式自制手枪一把,子弹6发。公安机关在抓获安祥时,从其身上查扣的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仿“五四”式手枪,对人具有杀伤力;6发子弹性能完好,正常击发后对人体具有杀伤力。 庭审直击 被告人称租赁市场混乱诱使其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证等欺诈手段骗租车辆,随后将车抵押他人,诈骗他人财物22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触犯《刑法》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安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依据《刑法》之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昨日的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安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自己开始只不过是想通过“租车”、“转租”、“抵押”等方式从中赚取一些租赁差价,当发现很容易就能用假证租到车后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时,其辩称,在租赁车辆后其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抵押时,相关车辆手续均为他人制作,在诈骗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并不是其个人的独立犯罪。 本报提醒 庭审结束后,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汽车租赁走进社会生活,给人们带来便利。但由于汽车租赁业在管理上还很不规范,存在诸多漏洞,一些不法分子便将诈骗黑手伸向汽车租赁,涉及汽车租赁的诈骗案件频频发生。近几年相继发生多起汽车租赁市场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这些案件大致有以下诈骗过程多因不良恶习欠债——采用假证等欺诈手段骗租——将车卖掉或者质押借贷——还款或挥霍——再次骗租——销声匿迹。 记者调查后发现,汽车租赁公司屡屡被骗暴露了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管理漏洞一是汽车租赁程序过于简单。有的租赁公司图省事、怕麻烦,只要求顾客提供身份证或驾照,收取少量现金就出租。二是汽车租赁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行业内部规范不够,甚至有的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业恶性竞争,从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春节即将来临,汽车租赁市场也将迎来一个租赁高峰。本报提醒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登记,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出租车辆。在经营中加强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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